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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推动信息公开添加润滑剂
北京频道 ( 2009-11-03 10:13:37) 稿件来源:广州日报

   在信息公开中,“选择性公开”、“过滤性公开”、“缩水型公开”几成惯例,缺乏相关法律保障是原因之一。要使信息公开更有效推行,征求意见稿仍有细化的必要。

    日前,针对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,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并公布了《最高人民
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,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。

    政府信息公开,一直是个广受关注的话题。去年5月1日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(下称《条例》)实施之时,有报道说我国步入了“信息公开时代”。的确,其在保障公众知情权、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等方面的作用不容抹煞,但随后信息公开遭遇的种种尴尬却又告诉我们,迈进“信息公开时代”还需要破解很多现实难题。

    2008年7月,沈阳市民温洪祥申请有关部门公开招待费、差旅费等情况,被以“极其敏感,难度极大”为由拒绝;北大3位教授追问首都机场高速15年巨额收费去向,遭遇“答非所问”;河南南阳市青年王清向南阳市181个行政部门申请信息公开,甚至被当作“间谍”。

    拒绝信息公开的理由可谓五花八门,保密需要、尚未纳入对外公开范围等,“选择性公开”、“过滤性公开”、“缩水型公开”几成惯例。本来,“公开是原则,保密是例外”是现代行政的基本要求,但在一些地方和部门,公开有时却成了例外。

    之前,《条例》就曾规定“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、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”、“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。”意在应对有关部门的不作为。事实上,以此为据提起的诉讼已屡见不鲜,但要么是案件难以顺利进入司法程序,要么是即便有幸被法院受理,胜诉者也是寥寥无几。个中原因,不一而足,但缺乏相关法律保障也是原因之一。

    按理说,在征求意见稿中,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细化应该是最核心、最受关注的内容,但我们发现,这部分内容仍流于粗线条化。其中篇幅较重、规定相对详细的反而是“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”、“法院应当认定为属于不予公开范围”和“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”几部分。这不免让人疑惑。

    还有对“涉及国家秘密”的界定仍嫌失之模糊和笼统。何谓“国家秘密”?如果不进行必要的清晰界定,就很可能为某些部门拒不公开信息预留了巨大的解释空间。近日,李德涛向上海市财政局提出预算公开申请时,上海市财政局的答复就称本部门预算属“国家机密”,不能公开。

    不过,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,行政机关对拒绝提供政府信息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,这倒是一个亮点。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,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。也就是说,“极其敏感,难度极大”这样的拒绝理由将不允许存在,“球信息公开”这样的嚣张之语就更无法搪塞了,不公开?可以!给个理由先。

    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起草这部司法解释,目的是在法律适用问题上进行指导和规范,为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法律保障。显然,想要达到这一目的,征求意见稿仍有继续细化的必要。(薛世君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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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责任编辑: 李松 )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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